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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o 的“家底”,被法院彻底曝光了: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换言之,ofo 的账上已无一分钱可供执行。 2018 年 12 月 19 日,ofo 创始人戴威说:“我希望每一位 ofo 人都能认同并坚定信念:不逃避,勇敢活下去,为我们欠着的每一分钱负责,为每一个支持过我们的用户负责!” 但现实是,一位 ofo 用户对记者表示,她的小黄车使用押金至今仍未退回。排队显示,她是第 15948077 位等待退押金的客户。 直到现在,市民肖女士的 ofo 退押金还在排队,排队显示,她是第 15948077 位等待退押金的客户。在此之前,ofo 用户掀起退押金风波,肖女士还抱着能退到押金的希望。6 月 17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认定 ofo 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无财产”,其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肖女士有 199 元押金在 ofo 里,另外还有 299 元押金在享骑里,享骑此前也卷入退押金危机,至今用户们还在等待。 共享单车的押金坑,让肖女士感到绝望。 法院认定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近日,一份来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显示,天津富士达自行车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富士达)因买卖合同纠纷向 ofo 的运营主体东峡大通(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近 2.5 亿的执行标的。不过,执行裁定书显示,ofo 的运营主体名下无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无对外投资、无车辆,虽开设了银行账户,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或账户无余额。 该裁定书还显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系统反馈查询信息为“无财产”。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多名高管已成老赖 就在今年 3 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新规明确“押金应当日退还给用户”。当时潇湘晨报联系过 ofo 方面。当时 ofo 公关告诉记者,“用户的排队退押金一直在有序进行中。”“为了更好地解决押金问题,ofo 推出了折扣商城,用户可以自主选择将押金转换成金币购物。这也是我们给退押用户在排队退押之外的新选择。” 事实上,自今年 1 月起,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关于东峡大通公司有关的执行文书越来越多,被执行标的数额巨大。仅今年 5 月,东峡大通就收到来自北京海淀、北京朝阳、北京丰台、杭州市、天津市、厦门市、上海市等多个法院的近 20 件执行文书。仅一个月的执行标的,就超过 6000 万元。东峡大通被冻结股权标的 6 起,被冻结股权超过 1700 万元。 目前,东峡大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正江已经被限制出境,还被限制高消费。创始人戴威有 16 条被列为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的信息。ofo 联合创始人杨品杰、ofo 总经理陈婧也于今年 4 月 30 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消费者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ofo 没钱了,是否意味着押金要不回来?ofo 用户还能如何维权?听说用户的押金应该被优先偿还,这是真的吗? ofo 没钱了的消息传出,不少用户也疑问重重。潇湘晨报记者采访了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超文,从法律角度为消费者解答这些疑问。 1.ofo 消费者维权困难在哪 胡超文认为,ofo 用户维权难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通过 ofo 平台申请退费难。ofo 制定的退费规则系按申请退费的顺序进行押金的退还,这就导致用户的押金退还面临漫长的等待。二、遵循司法途径维权难。ofo 与用户的使用协议约定,用户与 ofo 发生争议时只能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这就意味着用户面临预支高额的仲裁费、交通费等维权成本,若用户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能面临被法院驳回的结果。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的分配难。如果 ofo 的债权人或股东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需要经历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等程序,用户的押金退还仍需要经历漫长等待,并且当企业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清偿顺序也成为能否退还押金的难题。 2. 消费者还能通过什么途径维权 胡超文称,在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ofo 用户可以寻求行政途径的救济,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进行举报投诉,通过行政介入调查的方式督促 ofo 企业及时向用户退还押金。 3.ofo 偿还资金时是否该优先用户 胡超文认为,首先应明确押金的性质,即用户向 ofo 平台交纳押金的行为是债权债务关系还是担保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基于押金担保的属性,我认为用户所交纳的押金不同于普通债权,而是具有担保属性的“物权”。如果将押金视为担保物权,则用户可以直接要求企业优先返还。但如将用户押金视为普通债权,则用户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参与分配。 潇湘晨报记者李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