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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12起校车致死!避免校车悲剧应纠正量刑畸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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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11: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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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5 月 23 日,湖北省通城县一名 3 岁女童被遗忘在校车后死亡;5 月 30 日,海南省万宁市一名 4 岁半男童被遗忘在校车内,失去了生命。媒体梳理发现,最近三年里,全国至少发生了 12 起幼儿被遗忘校车致死案例,其直接责任人多被判缓刑。

刚刚进入夏天,就接连发生两起幼童被遗忘在校车内死亡的悲剧。而且," 三年 12 起 " 的类似悲剧,这并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发生率。尽管有专家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量刑是三到七年,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同时适用缓刑,这符合刑法规定,但是对校车悲剧的责任人是否量刑畸轻,这个问题仍有讨论的必要。

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情节较轻的要求。校车是运输包括幼童在内的未成年学生的专用车辆,校车司机和跟车教师是承担保障幼童生命健康职责的专职人员。幼童的年龄特点,决定了他们根本无力应对被遗忘在校车之后的恶劣生存条件。这些情况,校车司机和跟车教师都是非常清楚的。而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他们 " 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 的责任。

在责任非常明确、受保护对象异常脆弱的情况下,校车司机和跟车教师本应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以便确保孩童不被遗忘在车内。虽然最终导致幼童死亡不是他们出于故意,但是不检查车辆而致死幼童的情形,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 " 情节较轻 "。

既然不属于 " 情节较轻 ",相关责任人又为什么普遍获得了轻判呢?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赔偿,有研究者注意到,相关案例中受害孩童的监护人一般都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积极赔偿固然可以作为量刑时的参考标准,但是 " 因为有赔偿,所以可以缓刑 " 的逻辑并不成立。何况,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某些机构和从业者 " 赔偿一下就没事 " 的侥幸心理。

也有观点认为,避免校车悲剧不能只指望加重刑罚,应当多管齐下。但是,持这种观点的人有没有意识到,如果连刑法都无法震慑那些视孩童生命如草芥的人,所谓多管齐下不是说了等于没说吗?刑罚从来都不是要去报复谁,而是要为整个社会敲响最严厉的警钟,以警醒那些靠近悬崖的人。

在 " 三年 12 起 " 校车悲剧面前,严厉追责就是最简单有效的防范措施。这并不是什么 " 法外酷刑 ",而只是要将法律明确的东西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再去讨论完善制度、多管齐下,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态度。

潇湘晨报评论员周东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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