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9 日,遵义市播州区法院开审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名外省大客车司机驾驶人,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无故甩客不成,于是将乘客撞伤。法院一审判决该司机两年刑期,且刑满后 5 年内不得从事旅游运输业。 胡金林受审现场2018 年 8 月 1 日,受害人张某乘坐由被告人、湖北籍大客车驾驶人胡金林驾驶的旅游客车,从外省返回贵州。8 月 2 日,大客车行至遵义市播州区境内的杭瑞高速遵义停车区时,胡金林要求目的地为遵义方向的乘客在此下车。 对此,乘客张某提出,客车并未将其送至高速公路忠庄收费站,而该服务区离忠庄不过 10 公里左右,因此拒绝下车,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张某跑到客车前方阻止该车离开。 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胡金林强行驾车离开并将张某撞倒在地,随后倒车后又准备离开,张某上前抓住驾驶室一侧车窗,胡金林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将张某抓住车窗的手掰开,导致其二次摔倒在地受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8 月 7 日,胡金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5 月 9 日下午 14 时 30 分,播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受害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过两个半小时的庭审,法院判决胡金林故意伤害罪名成立,因其当庭赔偿了受害人各项损失,法院判决胡金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2 年。 因胡金林违背了职业要求的特殊义务,法院同时宣告,禁止胡金林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5 年内从事与旅客运输相关的职业。 同时,法院在庭审后将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此类甩客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贵阳晚报全媒体记者 黄宝华 编辑 胡亚妮 / 编审 李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