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 月 2 日)上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前不久举行的毒品犯罪案件集中宣判活动有关情况以及一年来全省法院依法打击毒品犯罪工作情况,并公布 5 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 1被告人李练、陈仁生、王震等 19 人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练,男,汉族,1975 年 10 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 被告人陈仁生,男,汉族,1976 年 5 月出生,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王震,男,汉族,1976 年 3 月出生 , 高中文化,无业。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1、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3 年 10 月至 2014 年 4 月,被告人李练 4 次单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俗称 " 冰毒 ")共计 64086 克,其中 46086 克被缴获;被告人王震为主制造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 " 麻古 ")2600 克,多次单独或者为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 11306 克,其中现场缴获 6000 克;被告人陈仁生 4 次为主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共计 17270 克,其中现场缴获甲基苯丙胺 7000 克。本案其他被告人涉案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的数量在 4600 克至 29954 克不等。 2、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 2012 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张丁华租了一间民房作为加工车间并购置工具用于制造枪支。2014 年 1 月至 4 月 , 被告人王震将从被告人张丁华等人处购买的 5 支仿六四式手枪 , 以每支 6000 元至 9000 元不等的价格卖给陈扬超 ( 已另案判刑 ) 3 支、李可坚 1 支 , 另外 1 支交由王小红保管。后上述 5 支仿六四式手枪均被提取 , 经鉴定均属枪支 , 其中 4 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李练、陈仁生、王震等 19 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大;王震等 4 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练、陈仁生、王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本案其他被告人也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刑。 被告人李练、陈仁生、王震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 2 夏梦君等 3 人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 ——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运输毒品、非法持有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梦君,男,汉族,1977 年 11 月出生,高中文化,农民。 (其他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6 年 3 月 26 日,被告人夏梦君指派被告人李海军和堂哥夏少君(另案处理)前往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 12 包 11 918 克。同日 5 时许,夏梦君、赵亮在小塘服务区接收到李海军、夏少君购买来的毒品冰毒后,驾车沿原路返回岳阳,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永兴服务区附近遇值勤交警上前盘查,夏梦君、赵亮见状逃跑。后交警对该车辆进行检查,12 包甲基苯丙胺被查获。2016 年 7 月 7 日,公安机关抓获夏梦君,并从夏梦君的住所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10.39 克,甲基苯丙胺 0.28 克及大麻 3.5 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复核并依法核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梦君、李海军、赵亮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 11918 克,且数量大,三人的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夏梦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10.39 克,甲基苯丙胺 0.28 克及大麻烟 3.5 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夏梦君、李海军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亮在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夏梦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夏梦君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法判处夏梦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海军、赵亮被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被告人夏梦君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案例 3 周爱平窝藏、转移毒品案 ——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窝藏、转移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爱平,女,汉族,1984 年 9 月出生,初中文化,务工人员。 2017 年 10 月 20 日下午,被告人周爱平得知其前男友陈代华(另案处理)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来到陈代华居住的租房内寻找毒品,并在该租房一楼卧室的衣柜内找到一个装有大量毒品的袋子。周爱平将该袋毒品转移至自己的租房内。当日 16 时许,周爱平将该袋毒品提下楼,藏匿于其租房一楼楼梯间的仓库内。次日 19 时许,周爱平被公安民警抓获。21 时许,在周爱平的带领下,公安民警在周爱平租房的仓库内查获甲基苯丙胺 2238.23 克,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 338.09 克,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圆状片剂粉末 1.6 克,查获大麻叶 2.2 克。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终结,宣判后周爱平未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爱平为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窝藏、转移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窝藏、转移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爱平犯窝藏、转移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爱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依法以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爱平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 4 文武超故意杀人案 ——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故意杀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武超,男,1988 年 8 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害人文功新是被告人文武超的堂祖父。2012 年开始,文武超吸食毒品后出现暴力倾向。多次强制戒毒后,仍有暴力倾向。2014 年 3 月,文武超产生了文礼杰(文功新的儿子)、闻礼成、程利权 3 人要将他杀死的幻觉,遂起意要报复杀害文礼杰、闻礼成、程利权等人,并经常打电话威胁闻礼成并用菜刀砍闻礼成家的门。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1 月,家人将文武超送往常德市康复医院治疗。2017 年 10 月 27 日上午,文武超产生文礼杰、闻礼成、程利权控制的 " 机子 " 一直在扯自己头部、身上的筋的幻觉,遂决意杀人。同日下午,文武超来到文功新家,文武超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菜刀朝文功新脖子、右眼睛部位连砍二刀致其倒地,后又朝其右手肘、腰部和臀部、右脑处连砍数刀,文功新因全身多处被砍伤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武超持菜刀砍击被害人文功新数刀致人当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文武超作案时行为意识清晰,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对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文武超持刀入室砍杀年过 70 岁的被害人,在被害人倒地后仍朝被害人头面部等部位砍击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其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判决文武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文武超限制减刑。 案例 5 陈某、刘某文贩卖毒品案 ——未成年人贩卖毒品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男,汉族,2002 年 10 月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被告人刘某文,男,汉族,2002 年 1 月出生,中专文化,无业。 2017 年 9 月至 11 月间,被告人陈某单独或伙同刘某文共同购进毒品大麻进行贩卖,其中被告人陈某 4 次单独贩卖毒品大麻 7.6 克给他人,被告人陈某与刘某文 4 次共同贩卖毒品大麻 21.9 克给他人。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一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刘某文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刘某文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二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均系未成年人,均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来源:政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