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顾潇)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80 后科员吴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 9134.0478 万元。7 月 18 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而吴某的妻子因为参与共谋,为其非法占有单位公款提供便利,也与吴某一同领刑。 △庭审现场出生于 1984 年的吴某,在政府部门从事财务工作。2013 年 9 月至 2018 年 11 月,吴某利用担任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科员、扬州化工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的职务便利,采用收支不记账、变更预算拨款凭证收款人信息、虚列预算、截留缴款凭证、编造退款事由等手段,侵吞、窃取国有资金人民币 9134.0478 万元。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 11 月,吴某的妻子许某明明知道吴某非法占有单位公款,但是仍然参与共谋,先后为吴某提供了三张银行卡,帮助吴某转出国有资金人民币 3918.83 万元。这些钱都被吴某、许某用来赌博、家庭购房和投资理财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许某明知到吴某贪污公款,仍和他共谋,为吴某贪污公款提供帮助,她的行为也已构成贪污罪。吴某、许某共同实施贪污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许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吴某从轻处罚,对许某减轻处罚。 7 月 18 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千万元。以贪污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未退出的继续予以追缴;不足部分,法院责令吴某、许某退赔。 (法院供图 编辑 苏湘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