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公交车司机拖离驾驶座,导致车辆失控向前滑行数米 …… 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这起妨害公共交通安全驾驶案,被告人刘某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19 年 1 月 25 日,被告人刘某辉的母亲带着孙女、孙子乘坐公交车,因买票问题与司机发生争执,遂找其子刘某来理论。随后,刘某辉在涟源市马头山大道东轩村路段拦住该公交车,冲上公交车抓住司机衣服前襟使劲往车前方向拖,司机被拖离驾驶位置,右脚离开刹车位置,导致公交车失控向前滑行,当时车内坐有 6 名乘客,乘客见状连忙上前将刘某拉开,司机才得以重新控制公交车停下并拉上手刹,司机被刘某殴打右脸部。 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辉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人实施的危险方法或行为足以导致对公共安全产生现实的危险,即便未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 " 两高一部 " 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辉拉拽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导致公交车失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通讯员贺国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