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7 月 26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薛秀丽集资诈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薛秀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千万元 ;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 ; 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薛秀丽继续退赔。 图片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 年 6、7 月,被告人薛秀丽经与刘丹 ( 在逃 ) 、费翔 ( 另案处理 ) 商议成立南京易乾宁公司、江苏易乾宁公司后,雇佣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公众以发放宣传单、借助媒体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采用重复配置转让债权列表等欺骗方式,以支付 5%-14.9% 不等的年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不断在全国各地开设分支机构扩大集资规模,至 2016 年 4 月共向 95067 人非法吸收资金超 185 亿元。集资后,薛秀丽将少部分集资款被用于对外贷款、投资股权基金等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兑付前期集资款利息、支付公司运营成本、个人使用等。2016 年 4 月 9 日起,浙江省公安机关对南京易乾宁公司浙江地区多个分支机构进行查处,并查封、冻结江苏易乾宁公司等多个集资账户。经审计,至 2016 年 4 月 13 日,共有 69561 人共计 927156.8 万元本金未兑付 ;2016 年 4 月 13 日后,被告人薛秀丽经与刘丹等人商议又陆续兑付了前期集资款共计 182291.61 万元。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薛秀丽利用购买的他国护照潜逃境外。2016 年 12 月 14 日,薛秀丽在香港经深圳罗湖口岸回内地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薛秀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根据薛秀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故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案件宣判后,在法庭上,审判长就旁听人员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一、关于薛秀丽的量刑问题 答:根据薛秀丽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具有自首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薛秀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千万元。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的损失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二、关于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损失补偿问题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众多、涉及地域广,涉及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安徽、黑龙江、辽宁、山东、山西、陕西、湖北、湖南、江西、四川、上海、天津、重庆等十七个省市,涉案财产处置、清退、发还等工作将待判决生效后,按 " 三统两分 " 统一资产处置的原则,及时对集资参与人统一汇总,按比例发还。 三、关于对已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处置问题 答:我们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做好资产清理、变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处置原则,根据涉案财产类别和状况,分类采取处置措施,规范处置涉案资产,实现资产变现最大化。 四、关于其他涉案人员处理问题 答:按照 " 三统两分 " 的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优先管辖原则,由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其他涉案人员开展刑事诉讼活动。 编辑 倪艳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