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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被打女子为何仅轻微伤?打人者能逃脱重罚?这些关键问题专家给出了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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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11:2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近日,一段一名男子当街殴打女子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引发各方持续关注。6 月 25 日下午,大连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网传 " 女子半夜遭到殴打 " 视频系 6 月 22 日凌晨 1 时许,发生在甘井子公安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的一起警情。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目前已经出院,伤情正按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尽管案情基本清楚,但目前不少网友却有质疑:视频中,男子王某对吴某头部猛击了近 20 下,还踢踹了十余脚,看起来非常吓人,仅是脸部软组织挫伤?如果最后的伤情鉴定还是如此,王某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视频看起来吓人,但轻微伤确有可能

27 日凌晨,大连公安再次就网友关注的女子深夜遭殴打案发布案情通报,其中提到 " 经诊断,吴某右侧额、顶部皮下软组织、双眼侧周软组织肿胀。经医生处置,吴某离开医院回家 "" 将依照法定程序对吴某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

" 右侧额、顶部皮下软组织、双眼侧周软组织肿胀,这就是法医学上称之为的挫擦伤,一般在轻微伤中常见。" 一位从业近 20 年的资深法医告诉解放日报 · 上观新闻记者,尽管视频看起来非常吓人,但目前的事实就是吴某所受的很可能就是轻微伤。" 这种情况我们经常遇到,有可能行凶者的拳头没有完全击中被害人,也有可能被害人本身抗击打能力强,只能说因人而异。"

此前," 法医秦明 " 也在微博上表达过类似的观点:" 受伤过程和损伤结果之间是没有必然联系的。法医可以了解受伤过程,但鉴定一定只能依据损伤结果。损伤结果和伤者个体差异、受伤部位、伤者体位、损伤力度、方向、现场环境等等诸多复杂因素都关系。"

轻微伤、轻伤、重伤有何标准?

这名法医向记者介绍了伤情鉴定的一般流程。首先是被害人到医院验伤,由医院出具验伤报告," 这一步最好当天完成,因为去晚了伤情会有变化,伤势和被打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够明确。" 根据大连公安通报,被打后约一小时,被害人吴某就到医院进行了头部 CT 扫描等检查。

然后,司法鉴定人员会依据医院的验伤报告,以及与被害人的进一步接触,出具鉴定意见。" 医院的验伤报告有时不够精确,比如说脸上的伤疤如果超过 4.5 公分就是轻伤二级,但医生往往不会去拿尺子量。" 这名法医说,所以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员一定要与被害人接触,而不能只依据医院的验伤报告。

对于伤情级别的判断,司法鉴定也有一套专门的标准,就是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这个鉴定标准取代了原本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新标准中,对于轻微伤、轻伤、重伤之间又是如何划分的呢?

" 简单来说,重伤和轻伤的分界线在于被害人所受损伤有没有达到威胁生命安全的程度,轻伤和轻微伤则要看会不会留下后遗症,或者一些功能上的障碍。" 这名法医进一步解释道,比如同样是手指受伤,大拇指和其它手指在伤情鉴定时的分量就不一样,因为大拇指受伤对手部功能的影响最为显著。

为何王某的行为尚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目前,大连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行凶者王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对此,法律专家分析指出,从目前被害人吴某的伤情来看,很有可能是轻微伤,这也是为什么公安机关没有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王某。因为刑法中明确规定: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如果最终认定王某构成强制猥亵和寻衅滋事罪,他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比较符合强制猥亵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在量刑上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公共场所’这一点怎么认定。" 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司法机关认定王某的强制猥亵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那么最低刑期也是 5 年以上。若法院认定王某两项罪名均成立,将会数罪并罚,在两项罪名的总和刑期以下、两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栏目主编:简工博 本文作者:王闲乐 文字编辑:简工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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