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KER 哈尔滨记者 王冠 梁可心 文 / 摄 / 视频拍摄 7 月 4 日上午,市法院组织南岗区法院等 3 个基层法院对 3 件恶势力犯罪案件的 10 名被告人同步进行了公开宣判(相关新闻:哈市第 12 批黑恶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又有 10 名恶势力成员受严判)。 2015 年 7 月期间,哈市香坊区黎明街道办事处东方红村村委会主任王某海(已判刑)借清收驻村企业欠交管理费、卫生费、土地出让金等名义,成立以于某涛为组长,于某龙、毛某学(已判刑)、刘某(另案处理)、王某华(已死亡)等人为成员的所谓的 " 清欠小组 "。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王某海指挥 " 清欠小组 " 多次对驻村企业以聚众滋扰、封堵企业大门等方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行取财,横行乡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及营商环境,形成了以王某海为首要分子," 清欠小组 " 成员为骨干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 年,王某海当选东方红村村委会主任以后,以哈尔滨市某民族风味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白某某与前任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合理,需要补交土地流转费用为名,通过 " 清欠小组 " 多次要求白某某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授意于某涛、毛某学、于某龙、刘某、王某华等人多次组织村民进入该食品公司厂区进行滋扰。还雇佣闫某柱(已判刑)驾驶铲车将大量残土堆放到该食品公司生产车间及库房的门前,将大门封堵,致使该公司员工、车辆无法正常进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白某某被迫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与东方红村委会签订《土地流转补充协议》,约定白某某向东方红村补交土地流转费 201 万元。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土地流转费,王某海多次组织村民采取谩骂、围堵的方式阻止工人生产。白某某被迫分 6 次交纳土地流转费共计 100 万元。 2017 年 1 月 3 日,因白某某未按约定日期补交剩余的土地流转费,王某海便授意 " 清欠小组 " 再次组织数十名村民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阻止该公司生产,雇佣村民长期对该食品公司进行看守,防止该公司将原材料、机器及已生产出的成品运出公司持续 5 个月之久。最终导致该民营企业倒闭。经鉴定,该食品公司的停产损失于 2017 年 5 月 30 日的市场价格为 3 452 500 元。 2015 年 12 月 15 日,王某海在其主持召开的东方红村两委班子扩大会议上,以该村辖区内的一些企业不交管理费为由,要求 " 清欠小组 " 主抓此事,可以对上述企业采取封堵大门等措施,强制其交费。毛某学、于某涛、于某龙及于某雷、杨某春(均已判刑)等人组织人员和车辆对未交费的哈尔滨盛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哈尔滨兰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原哈尔滨市黎某电线电缆厂)、黑龙江省兴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某电站辅机有限公司、哈尔滨东某林业机械销售处、哈尔滨恒某电站有限开发公司等六家民营企业的大门进行封堵。杨某春根据王某海授意雇佣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均已判刑)等人驾驶农用四轮车赶到村里的垃圾站,负责将堵企业大门所用垃圾、残雪从垃圾站转运到上述六家企业门前。王某海则指使倪某迎、黄某(均已判刑)驾驶铲车赶到村里的垃圾站,专门负责为运输的垃圾、残雪的车辆进行装载。运输垃圾、残雪的车辆到现场后,于某雷、杨某春及 " 清欠小组 " 的毛某学、于某涛、于某龙等人便指挥倪某印、姜某友、张某义等人将垃圾、残雪倾卸至上述六家企业门前,将六家企业大门全部封堵,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 数日后,盛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王某某、哈尔滨华某电站辅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害人张某某、黑龙江省兴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袁某某为维持企业的正常经营,被迫向东方红村分别缴纳 " 管理费 "2 万元、1 万元、4000 元。 审判结果香坊区法院认为,于某涛、于某龙作为 " 清欠小组 " 成员在王某海的指挥下多次纠集他人采用封堵企业大门、强占企业生产车间及生产设备的手段,向驻村民营企业强行索取钱款,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和营商坏境,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主犯。于某涛具有坦白情节,于某龙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于某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于某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编辑 王晓宇 值班主编 张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