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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处强奸幼女者死刑,对恶行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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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6 12:21: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河北保定

7 月 24 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幼女并强迫卖淫的罪犯何龙执行了死刑。

至此,何龙终于为其犯下的恶劣罪行付出了世上最沉重的代价,而公众的注意力,再度被吸引到了强奸幼女案件的死刑适用这一社会议题上。

就在何龙被执行死刑的同一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四件强奸、猥亵儿童的典型案例,分别是韦明辉强奸幼女被判处死刑案、小学教师张宝站猥亵多名女学生案、蒋成飞以招募童星为名诱骗女童在网络空间裸聊猥亵案、李堉林猥亵男童案等。

在接受采访时,最高法刑一庭负责人强调:性侵害儿童犯罪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历来坚持零容忍的立场,对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绝不姑息。

这些年来,随着我国法治水平的提升,整体而言,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是朝着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方向稳步迈进的。

许多几十年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罪名,都在修法或司法实践中不再适用死刑,原则上讲,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

从法制的角度上看,这样的趋势不仅有利于降低错案发生的概率,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刑罚,维护社会和谐。

然而,如果有人将这种趋势错误地解读为司法机关不敢、不愿在应当适用死刑的案件上适用死刑,低估了司法机关以死刑惩治、威慑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的决心,无疑是大错特错。

何龙、韦明辉等人被判处死刑,正是这一点的有力证明。

令犯罪者为其恶行付出代价,对其施加罚当其罪的惩罚,是社会大众对司法正义的基本要求。

人们常说 " 杀人偿命 ",但是,除了杀人以外,也有一些罪行,造成的恶劣影响可能并不比杀人少。

强奸幼女者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性自主权,还会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严重的损害,对心智尚在成长之中的幼童而言,这种伤害的潜在威胁难以估量,严重的可能会在其整段生命中留下不可磨灭的阴影。

与此同时,任何一个致力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都会将呵护下一代的成长,保护下一代的健康视为一项至关重要的社会使命。

那些将犯罪黑手伸向幼童的强奸幼女者,可谓极端缺乏道德和社会责任感,自然应当受到从严的处罚,而对其中最不可救药的那一部分人,恐怕只有死刑才 " 配得上 " 他们的罪恶。

而在落实社会正义之外,对部分穷凶极恶的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也有助于震慑那些心中存有恶欲,蠢蠢欲动的潜在犯罪者。

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刑罚威慑潜在的犯罪者,使其不敢犯罪,是刑罚对社会安全最大的实用价值。

对犯罪者施加足以与罪行相称的刑罚,有助于提醒那些游走于犯罪边缘的人,一旦他们越线,将会发生怎样的事,使他们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反之,如果刑罚过轻,只会让那些被兽欲占据心智的人产生 " 这也没什么大不了 " 的错误印象,造成难以预知的恶果。

对罪行恶劣的强奸幼女者判处死刑,绝不是对暴力的滥用,而恰恰是对这些人以暴力犯下的恶行的警戒。

在证据完备、庭审充分的情况下,对这些人适用死刑,完全符合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的原则。

死刑不是目的,而是社会为了实现目的不得不应用的手段,这个目的,便是让对儿童的侵犯彻底绝迹,为下一代打造一片美好的成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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