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 10 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图源自网络。2013 年 5 月,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善心汇 " 公司)。2016 年 3 月起,张天明、燕吉利、查方胜、宋文军等人以 " 众扶互生系统 " 为依托,以 " 扶贫互助 " 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要求参加者以缴纳 300 元购买 " 善种子 " 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会员之间根据 " 善心汇 " 确定的收益规则进行资金往来,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会员的获利收益全部来源于后期会员投入的资金。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7 月,宋文军等 10 名被告人通过加入公司在张天明的安排下,开展传销活动,并打着 " 扶贫济困、均富共生 " 的幌子,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收取巨额费用。 2016 年 5 月起,查方胜、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新加坡籍)、阎莉、林千平、韩明、于洪玉等 8 名被告人先后注册成为 " 善心汇 " 会员,并通过多种方式发展下线、接单护盘,为 " 善心汇 " 公司删除网络负面信息、拍摄宣传片。至案发,查方胜共发展下线会员 25595 人,下级网络 24 层。 被告人林明慧、张泽文明知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仍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分别达 1.2 亿元、1300 万余元。 截至案发,参与 " 善心汇 " 传销活动的人员共 598 万余人,涉案金额 1046 亿余元。 此外,公安机关对 " 善心汇 " 传销活动立案侦查后,张天明等人通过 " 善心汇 " 公司微信群煽动 600 余名会员于 2017 年 6 月 9 日至 11 日先后到有关公共场所采取拉横幅、喊口号等方式进行请愿示威,提出违法要求,拒不听从治安管理人员的劝导,抗拒、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告人查方胜在张天明的安排下负责在长沙市的聚集活动,查方胜又安排被告人韩明为现场负责人。 2018 年 12 月 14 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祁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天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亿元。被告人查方胜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宋文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林明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其他 26 名被告人一年六个月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罚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林明慧等 24 人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